女方:李四,1985年2月2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某公司,现住址:某市某区。
双方于2010年3月15日在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张三与女方李四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xx年6月10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小明,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女方可在每月的第2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
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某路123号某小区1栋2单元3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某路456号某小区4栋5单元6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向某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3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0万元,归男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1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机动车辆:20xx年7月1日购有京A12345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1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
4、债权与债务: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某市某区某小区123号楼2单元301室
女方住:某市某区某小区456号楼5单元601室
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____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张三(签章)
女方:李四(签章)
20xx年1月1日
20xx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