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详细见附件: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分配清单)。
4. 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三、违约责任的约定
1.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此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2.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应付款的10%另行支付对方违约金。
四、争议解决和协议生效
1.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字捺印):
女方(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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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址: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