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于2012年5月10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小明,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到孩子完成大学教育阶段止。
2、女方可在每月的第1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将共同拥有的房产卖出,所得款项按照双方各自贡献的比例进行分割。
2、机动车辆:将共同拥有的机动车辆卖出,所得款项按照双方各自贡献的比例进行分割。
3、股权、股票、债券等:将共同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等卖出,所得款项按照双方各自贡献的比例进行分割。
4、债权与债务: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名下的债权与债务。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张三 (签章)
女方:李四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