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年月日在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育有一名女孩(出生于年月日)。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影响了共同生活,现自愿离婚,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在抚养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婚生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其他重大费用开支。生活费为每月元,共计元,男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女方支付。教育费、医疗费以及其他重大费用开支,男女双方各承担50%,待实际产生后的一个月之内,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关于18周岁后的费用,将来可以协商处理。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需要提前2天联系,共同居住需要提前一周联系,共同居住日期以双方协商为准。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生活和学业为准。
女方和男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婚生女面前或其他方式中灌输、语言诋毁、仇视或辱骂对方。应提供积极、健康的氛围,有利于婚生女身心健康的成长。
三、财产分割:
1.双方承认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包括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2.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中,女方取得的所有权,其余归男方所有。
3.双方确认没有其他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四、离婚后,一方(包括近亲属)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故意诋毁另一方名誉。否则,需支付违约金元。
五、双方确认各自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六、双方承诺对本协议书的内容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