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于2010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京登结字【2010】第123号。婚后于2012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儿,名字叫小花。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过协商一致,决定离婚。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a.女儿小花由母亲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母亲负责照顾她的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跟父亲还是跟母亲生活。
b.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父亲负责支付,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1日付清当月费用,汇入父亲的账号:123456789,直到小花完成大学教育阶段为止。
c.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和物价上涨,应适当增加。大学及以后、高中、初中教育阶段的费用将来由双方另行协商。
d.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父亲可以随时探望由母亲抚养的孩子。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尊重孩子的意愿,父亲可抚养孩子40天(寒假20天,暑假20天)。
三、离婚时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离婚时男女双方无债权。
五、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协议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欺骗,责任自负。
六、离婚时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方未怀孕。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张三
女方:李四
日期: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