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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离婚协议书大全合集9篇
大小:17.02KB 6页 发布时间: 2023-09-06 19:57:50 19.87k 18.99k

3、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男方持有的某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男方持有的公司股份50%是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该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女方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50%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以现金补偿男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100万元,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男方现金补偿女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50万元。

(4)男方现金补偿女方股权之后,男方全部持有该有限公司股份50%股份,男方独立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男方承担。同时,男方持有该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男方负承担,女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4、汽车

(1)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京A12345、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张三、品牌型号:某某牌、车辆发动机号:123456。

(2)该辆车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不要求女方进行现金补偿,男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10万元由男方负责归还,男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男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男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男方负责处理,女方一概不负责。

(5)在男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男方需无条件的配合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负责承担,女方概不负责。

5、其他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100万元。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男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男方对外无共同债务,女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男女双方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男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男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男方自愿支付50万元用于女方偿还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男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男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

七、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

1、男方补偿女方金额

基于该协议约定:男方须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50万元、股权补偿款50万元、偿还共同债务50万元等补偿金合计:150万元。

2、款项支付时间

(1)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之日起,3日内支付女方50万元。

(2)余款100万元男方在支付第一次补偿金之后,6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3)具体支付方式为:男方每月10日之前支付女方补偿金20万元,共需支付5次。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2022年2月10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2022年3月1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支付总额为100万元。

八、离婚证办理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故意拖延办理出生证明、离婚证、房屋车辆过户等相关协议约定手续,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之日止。

2、女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男方经济补偿金的,须每日向男方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男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

十、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见证人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十一、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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