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确认婚前个人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如果任何一方有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夫妻双方没有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女方离婚协议书完整版7
男方:张三,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23号,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9。
女方:李四,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23号,身份证号:9876543210987654321。
甲乙双方于2020年3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为123456789。婚后于2021年4月1日生育一儿子,名叫小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儿子小明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5000元。甲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转账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账号:123456789012345678。如果儿子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可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期间,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定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乙方,甲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甲方不配合办理,则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
5、离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儿子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甲方赔偿金5000元人民币;
6、乙方应悉心抚养儿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7、甲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儿子2次,甲方在周六上午八点接儿子到甲方居住地,于周日下午六点送回乙方居住地,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寒暑假可以与儿子共同生活7天,如甲方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8、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儿子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
2、房屋:
(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23号的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100万元,现值人民币80万元。购房时以乙方主贷人贷款50万元,现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20万元。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现金50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付清;
(2)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10万元。
3、其他财产:
(1)甲乙双方共有的家电及家具总折价10万元,现协议由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现金10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付清;
(2)甲乙双方各自的衣物及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
2020年1月1日甲乙双方共同向银行所借债务1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即5万元;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六、甲乙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分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男方):张三 乙方(女方):李四
2021年5月1日 2021年5月1日
女方离婚协议书完整版8
协议人:男方姓名,出生日期,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