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计100,000元,双方各分一半,为50,000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张三应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25,000元给李四。
2. 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地产所有权归李四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张三必须协助李四办理变更手续,过户费用由李四负责。李四应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25,000元给张三。
3.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经明确列明。除了上述房屋、存款以及家具、家电外,并没有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基于上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果任何一方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为李四生活困难,张三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10,000元给李四。考虑到张三提出离婚的原因,张三应一次性补偿李四精神损害费5,000元。上述由张三支付的款项,应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张三和李四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张三 乙方(签章):李四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