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离婚财产分配:
(1)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期货、房产等)归张三所有,李芳可以带走自己的私人物品。
李芳不得以其他原因否定该协议的财产分配方式。
(2)如在李芳名下的财产,在协议生效后的3天内需转账到张三的账户。
(3)如果李芳在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芳有责任追回该财产。如果无法追回转移的财产,则按照该财产的价值折算成人民币补偿给张三。如果需要鉴定费用或其他费用,由李芳承担。
(4)关于张三在恋爱关系或婚姻期间对李芳的赠与,是否要求归还由张三决定。
4、关于离婚债务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负债,而另一方不知情或明确表示不同意,则该债务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欠债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没有协议,则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5、违约责任:
(1)李芳违反离婚协议的任何一条,视为违约。如果损失可以明确计算,则按照该损失作为赔偿金额。如果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则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2)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自愿离婚手续,协议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仍然有效,作为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
6、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效力相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男方和女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7、其他事项:
如果双方有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再次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张三
女方:李芳
日期: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