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一、男方__与女方__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签订本离婚协议。
二、财产分割:
1.双方个人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包括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2.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3.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三、双方确认各自没有生活困难需要对方帮助,也无需进行精神赔偿或补偿。
四、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不得有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需支付五万元赔偿金。
五、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或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六、双方承诺对本协议的内容非常清楚,明确知悉并理解该协议的权利义务,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或误解的情况。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内容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八、如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双方确认本协议除签字部分外,采用打印文本,涂改、书写无效。
男方: 女方: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