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长沙市,身份证号码:XXXXXX。
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长沙市,身份证号码:XXXXXX。
我们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并且各自购买自己需要的物品。为了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过夫妻双方的协商,我们就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购买的财产达成了以下协议:
1. XX年X月,我单独购买了一套位于长沙市某区的三室一厅房产,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XXXXX号,面积为70平方米和39平方米。这套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王某没有任何所有权。
2. XX年X月,我从我的父母那里分得了一套位于长沙市某区的二室一厅安置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屋的补差价款和装修费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这套房屋也是我的个人财产,王某没有任何所有权。
3. XX年,张某在某县某村建了一栋私房,与父母一起居住。建房费用是我支付的,所以这栋房屋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我没有任何所有权。
4. 王某父母去世后,所留下的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5. 在婚姻存续期内,我们各自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果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借款方应该立借条作为凭证。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6. 在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7. 第六条和第七条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协议之后的行为。
8. 在签订协议之后的婚姻存续期内所购买的财产,支付价款的一方为所有人。如果是共同购买的,双方需要另行协商。
这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共有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普通简易版本9
男方: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
女方:李四,女,汉族,1982年2月2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
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5月认识,于2006年10月10日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7月15日生育一儿子,名叫小明。因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且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子女抚养:
1、儿子由张三抚养,李四每月5日前付抚养费,前5年内补偿给张三25万元。离婚后7个工作日内张三应协助李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李四承担。
2、小轿车的分割:牌号为******的宝马3×轿车归张三所有,张三补偿给李四10万元,此款可以从张三应得的房屋补偿款中扣除。
3、股票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现市值相当,归各自所有。
4、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已分割完毕,再无争议。
5、家用物品的分割:下列家庭共同财产归张三所有:SONY摄影机一部、32寸SONY液晶电视一台、张三个人生活用品。家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健身器材、音响、空调、冰箱等均归李四所有。
三、保险的分割:
双方在2010年共同为儿子办理的人寿终身保险,离婚后由双方平均负担保险费,同时原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张三、李四两个人。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均无夫妻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应由责任方个人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张三 协议人:李四
日期: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普通简易版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