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本合同自___生效。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3条 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___
3-3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___发包人应在___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___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