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甲方审查,甲方在接到结算文件七天内审查完毕,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提请造价管理部门审定。
四、下列情况工程价款必须调整:
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结算按94定额直接费进行结算。
2.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自然性灾害。
奖罚条件
一、工期
按合同工期完工者不奖不罚,延误竣工,每延误一天,由乙方按合同造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奖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建安总价的3‰。
二、签订合同后,甲方因国家计划调整,引起不能继续施工履行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原因停缓建,除向乙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持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三、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完成工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的违约金。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人合同规定,定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湘潭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一、合同补充条款:
部分材料质量乙方必须按要求采购:
1.铝合金用“振升”牌1.2mm厚银白色铝材;
2.水泥用市水泥厂或湘钢水泥厂生产的水泥;
3.钢材:I级钢用湘钢材,II级钢用链钢材;
4.电线用电缆厂生产的铜芯线;
5.开关、插座用“鸿雁”牌的;
6.防滑砖、瓷片用一级瓷片。
二、本合同一式八份,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商办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