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八、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第种方式处理(订立合同时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诉讼;
(三)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和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
十、甲方违反前述四、五、七、九款约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如发生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委托丙方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十二、委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丙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委托代理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各份效力相同;副本数份备查。
叁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叁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人住所:
抵押人:(公章)
基本账户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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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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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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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住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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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