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的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一致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男方共分割给女方人民币元整,其中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当时支付,其余万元年月日前支付,均以女方收款凭条为证。
2、双方婚后购车一辆,现存放在女方处,并存在未办理的交通罚款、养路费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其变卖,共同办理交通罚款、养路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其他费用,所需费用从变卖所得现金中出。剩余现金双方平分。
3、双方于婚前以女方名义贷款购买房产一处,地址为,房产购买价格约人民币元,婚前共付首付房款元,加税后约人民币元,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部分。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后该套房屋产权及所有权益归女方所有,未偿还贷款部分同时由女方承担。男方同意放弃婚后该房产婚姻期间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列明的房屋、车外,并无其他财产,双方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或离婚前转移财产之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律部门起诉,并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有权向法律部分提出上诉。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年月日
女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