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消极怠工、工作业绩差、责任心不强、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较大影响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依法追究刑责的;
[6] 、违返[保密制度]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7] 、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不愿调整工作岗位的;
[ 8]、未经书面允许在外兼职,或者工作时间干私活;
[9] 、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收取或变相收取回扣或;
[10] 、侵占、挪用、、毁损甲方财产;
[11] 、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吸毒、卖淫、;
[12] 、涂改、伪造、伪造单据及证明;
[13] 、乙方如有朋友、亲属在甲方竞争的组织或机构任职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知晓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乙方应认真遵守双方的薪酬保密制度,在职期间除甲方相关部门人员清楚乙方的薪酬标准外,乙方不应向第三方泄露自身以及甲方的薪酬标准,如经发现并对甲方造成影响,经核实无误后,甲方可直接解除本合同。
4、其它解除情形;
[1]、乙方患病或因公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 工种岗位规定、 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企业因生产经营之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员工说明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解除劳动合同;
[3]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4]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5] 、企业停产、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仍需裁员的;
[6]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6、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肋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劳动合同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各项福利、分红、考核金额和各种奖金立即取消;
2、乙方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及时与甲方交接工作,移交资料,结清钱物(包括所经办的客户款项及物品等),交还所借用的物品,完结工作、物品后,持相关资料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3、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行政、财务、经营、技术文件等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应将所有有价票证、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客户资料及信息数据交所在部门接收确认后归档;
4、财产、帐务、金钱未交接或隐瞒不交以及交接不清的,按侵占单位财产处理;
5、有价资料未交,实际经济损失无法计算的,根据给甲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100元至1000元之间赔偿甲方损失;
6、合同或者重要保密文件未交接的,实际经济损失无法计算的,根据给甲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壹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赔偿甲方的损失;
7、一般文件未交接的,实际经济损失无法计算的,根据给甲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壹万元以内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甲方规章管理制度和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印: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