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直播主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直播账号
4.5.直播账号由乙方注册,成功运营的账号由双方确定,双方应就确认的账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6.合作期内,成功运营的账号由甲方使用、运营和管理。合作期满,成功运营的账号归属于乙方所有。
4.7.直播货品
4.7.1.甲方提供直播带货的货品供应链,负责直播间的排品并对直播主播进行货品讲解。
4.7.2.采购货品的费用、包装费用(包装材料、人工费)、运输费用(物流和快递费)作为运营成本,由双方共同承担,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
4.8.直播投流
4.8.1.甲方负责直播间的投流
4.8.2.投流费用由乙方承担。前期起号投流费用在10000元以内,由乙方承担该笔费用。投流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作为运营成本,由双方共同承担,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
5.直播售后
5.1.前期售后服务:由甲乙双方指定一人作为售后服务人员,负责售后服务。
5.2.后期售后服务:工作量较大时,由双方协商招聘专业售后服务人员,费用作为运营成本。
5.3.对于退换货而产生的费用,双方一致同意作为运营成本。
5.4.直播带货后期货物量较大时,双方一致同意货物的仓储费用作为运营成本。
6.违约责任
6.1.甲方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供的场地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场地;经乙方要求后,甲方仍不能提供正常使用的场地,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成功运营账号。
6.2.实际收款方未按期分配利润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实际收款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6.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成功运营账号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3.1.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或者和第三人合作开展与甲方相同、相似、相竞争业务的;
6.3.2.合作期内,擅自终止合作的;
6.3.3.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平台账号或者合作银行账号内的收益占为己有的;
6.3.4.未按时根据甲方要求派遣主播进行直播或者主播迟到、早退、提前离场的。
7.非劳动、非雇佣
7.1.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7.2.甲方与乙方招募的主播之间同样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乙方应与招募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不向乙方招募的主播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8.2.不可抗力的后果:
8.2.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8.2.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8.2.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8.2.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8.2.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附则
10.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0.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