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如需执行特殊工时制度,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顾客服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和社会保险。
第九条:乙方如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 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行为;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五) 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 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
(七)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
(八)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若患有与岗位工种及行业相关的禁忌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相关行业、工种或岗位的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时,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擅自离职,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如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具体约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餐饮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2.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并经过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如有额外约定的事项,可填写在第十四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 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以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4.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