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乙方悬挂或张贴在租赁柜台或场地的明显位置。
2、甲方监督乙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规章制度,及时报告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甲方不准将柜台出售给与原有经营范围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甲方禁止在商店门前或占道设置妨碍顾客出入的柜台,如发现将予以撤销。
5、甲方不得提供银行账号、票证和服务员标牌给乙方。
6、甲方不得为乙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乙方必须在租赁柜台或场地的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租赁柜台标志。
3、乙方不得私自转租、转让租赁柜台,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要文明待客,明码标价,提供正式销售凭证。
5、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6、乙方必须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并依法纳税。
7、乙方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执行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合同变更
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乙方出售房屋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将房屋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金额)。
2、如果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金额)。
3、如果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需支付违约金(金额)。如导致房屋损坏,还需承担修缮费用。
第十条 续租
1、如果乙方希望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商铺,需在租赁期满前(天数)提前通知甲方,并等待甲方的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双方需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时,乙方如无违约行为,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合同中止
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房屋。
2、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乙方累计拖欠租金达到30天以上,并需支付违约金(金额)。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一方明确表示或行为上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5、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6、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乙方无法使用房屋,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