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填写承租方的具体信息),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填写房屋具体信息)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共(填写租赁期限)个月,甲方从(填写交付房屋的日期)起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到期收回。
如果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拖欠租金多个月或者空置多个月。
合同期满后,如果甲方继续出租房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如果乙方无法找到房屋,可以与甲方协商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月租金为(填写具体金额),乙方需在每月的(填写交纳租金的日期)前交纳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提供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如果乙方没有合法的收租凭证,可以拒绝支付租金。
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具体交纳方式如下:
1.按照税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甲方有责任修缮房屋。甲方应定期检查和修缮出租房屋及其设备,保证房屋的完好以确保乙方的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照城建部门的规定执行。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对于出租房屋的修缮,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乙方在甲方允许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并组织施工,竣工后,乙方凭正式发票在应交房租中分次扣除维修费用;
3.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乙方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对于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所有权处理,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工料费由(填写具体承担方)承担,所有权属于(填写具体所有权归属)。
第五条:在以下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进行变更:
1.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仍然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方互换用房时,应事先获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应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下: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需赔偿乙方(填写具体金额)元;
2.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相关条款,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填写具体金额)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了需要补交欠租外,还需按照租金的(填写具体百分比)%以天数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4.甲方收取除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5.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租行为并终止租赁合同。同时,乙方需按照约定租金的(填写具体百分比)%以天数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6.合同期满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需按照约定租金的(填写具体百分比)%以天数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赔偿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署的机关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如下:
1.如果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损毁或导致乙方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为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造成甲乙双方损失,也互不承担责任。
如果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如下: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