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禁止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将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会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大修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设备故障等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进行以下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进行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2、若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场所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使乙方无法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
5、对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