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的火灾、盗窃、设备故障等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其他租户引起的损害,甲方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共部分。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进行以下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不能使用租赁场所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
3、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
5、对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将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设备和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无法调解,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中介方: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