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没有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
2、甲方可以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甲方根据市府和单位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如果甲方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聘用合同的协议;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