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天数)内到房屋现场核实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如果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如果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甲方应予以配合。如果因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导致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出示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甲方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其对出租房屋享有合法出租权利的证明。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甲方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天数)内,甲方不得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出示合法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经营资格证明。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处理情况。乙方还应为承租人现场看房以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如果收取必要费用和佣金,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月租金的(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如果委托事项未完成,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如果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其对出租房屋享有合法出租权利的证明,或没有提供真实的房屋资料或身份资格证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和必要费用,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果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乙方还有权获得约定的佣金。
如果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果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