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的租金为每月3000元,共计叁万陆千零百零拾零元整。在租赁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零元整。租金按半年结算,乙方应于每半年的第(月)个月的(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数)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除非另有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应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和租金等事项。如出租后出现上述未完成的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的需要。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人为损坏或屋顶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的情况,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天内进行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间,如果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他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威胁乙方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不予理睬或采取不力的维修保养措施,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乙方管理使用不善导致房屋及其相连设备损失和维修费用的情况,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乙方应执行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并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行负责。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支付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甲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租赁期间,乙方需承担因正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费用;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包括甲方拥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以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在租赁期间,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
第十一条 关于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成为本合同的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决定终止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次日起计算。
甲方未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设立其他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向乙方真实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并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搬出房屋,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折价装修费用。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装修费用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壁、安装窗户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乙方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以一次性折价转让给甲方。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合理承担。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和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支付。搬迁后7天内,如仍有余物在房屋内,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