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___日内,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后,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并退还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乙方添置的新物品可以自行带走,装饰装修部分如无法搬走则由甲方处置,不支付任何费用。对于因装修行为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乙方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耗性设施除外)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修复。
甲方不承担乙方装修、装饰和添置新物的维修责任。
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转租
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
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失。
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2. 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
3. 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
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 乙方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
2. 欠缴费用达到人民币__元。
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装修。
4. 擅自拆改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6.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7. 违反本项目《业主公约》或不接受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况之一,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况之一,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90日通知乙方,并退还已收的租金余额。
乙方擅自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90日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一日应支付________滞纳金。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立,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甲方有权委托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全权监督管理。
乙方了解本项目状况,承诺自己负责公司经营等事宜,承诺不扰民。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