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租赁权或将其作为担保。
2、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和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会安排维修保养。如果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乙方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和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如果乙方对所租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或改变设备和结构,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并在工程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如果乙方及其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如果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的火灾、盗窃、设备故障等情况导致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如果乙方因其他租户的行为受到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共区域。
3、乙方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从事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法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的通知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2、如果任何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代表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大楼全部或部分损坏,无法使用租赁场所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果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租房合同,并无需通知乙方。如果这些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未支付超过半个月的租金及其他债务;
2、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租赁用途;
3、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5、对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租户(业主)反映强烈;
6、触犯法律、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被告,或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存在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
8、甲方发生上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