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装修、改善和增设的其他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理解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理解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坏、毁灭或其他损失。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________日。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责任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日。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__元。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给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