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 月 日,合同终止时间为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之日。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 月 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甲方雇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证号)。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选择适用)种工作时间制度:
1. 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过167.4小时)。
3.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需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工资保险待遇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 计时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每月(日)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日)元。
2. 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总价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 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