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进行上述工程时,乙方需要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在工程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如果乙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如果因乙方及其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害,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如果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的火灾、盗窃或设备故障导致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则除外。
2、如果乙方因为其他租户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和公共区域。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进行以下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进行其他危害大楼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或者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如果任一方的名称、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或代表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损坏,无法使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无需通知乙方。如果这些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或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支付;
2、违反了租赁场所的使用规定;
3、违反了合同的其他规定;
4、违反了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对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受到租户(业主)强烈反映;
6、触犯法律、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被告,或者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
如果甲方发生了第3、4或7项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需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非发生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的情况,租期内乙方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如果在签订合同后,租期开始前,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乙方需要将已缴纳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归还租赁场所
合同终止时,乙方需要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全部撤除,包括内装修和各类设备。乙方需要将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在甲方检查认可后将场所交还给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如果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