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缴纳
1. 乙方需按照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其他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煤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费用)。
2. 水表底数为(数值),电表底数为(数值)。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装修、装饰、改造与维修
1. 房屋按现状交付,乙方不能要求甲方增加任何设备设施,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主张权利或拒绝支付租金。
2. 如果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改造,需先提供装修、装饰、改造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3. 装修、装饰、改造后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装修、装饰、改造后的房屋。
第九条:消防、安全及其他经营风险责任的承担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乙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2. 如果乙方需要在经营过程中悬挂招牌,必须按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安装,不得损坏房屋、遮挡其他广告、招牌及阳光。乙方需对悬挂物进行检查、维护、维修与管理,如悬挂的招牌造成第三方损害,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经营义务
1.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或转让房屋。
3. 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4. 在租赁期间,乙方需爱护房屋并妥善使用。
第十一条:续租
1. 如果乙方有续租需求,需提前9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甲方同意续租,双方需另行签订书面续租合同。
2. 如果乙方未提前90天书面通知续租,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 如果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 不遵守第三条约定,对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转让房屋。
- 乙方违约,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方式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 如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可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通知
1. 所有通知、文件往来和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当面交付等方式传递。如果无法送达,可采取公告形式送达。
2. 如果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需在变更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未通知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
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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