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房屋交付与收回
1. 甲方应确保房屋及设施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2. 双方应共同参与房屋交付与收回的验收,如对装修或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按时将房屋及设施交还给甲方,保持完好,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如甲方不能提供约定的房屋,应支付乙方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
2. 如甲方逾期交房,每日需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如甲方不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自行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或抵扣租金。
4. 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5. 如甲方出租的房屋存在权属问题或非法出租,导致合同无效,甲方需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需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2. 乙方逾期未支付费用,需按日租金%支付滞纳金。
3. 乙方未经同意擅自退租,需按合同总租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 乙方逾期不归还房屋,需按日租金倍支付滞纳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可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免责声明
1. 甲方不承担因租赁房屋产生的事件或损失。
2. 如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3. 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个月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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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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