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聘用合同的协议;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雇佣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包括见习期),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按照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按照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甲方应在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如果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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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