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时,须提前(填写期限)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填写甲方未能提供房屋或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等情况)。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填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房屋、改变租赁用途、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拖欠房租等情况)。
4、租赁期满前,乙方如要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填写续租期限)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填写期限)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填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租赁用途、拖欠房租等情况)。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倍数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期交还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