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北京市。
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为___________,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为: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____,在此之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人、产权证等证件。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乙方承担由甲方同意的房屋改善费用。
第六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___。
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若乙方希望继续租赁,应在租期届满前90天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并征得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租金
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倍数,即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在签订合同时支付。
租金标准:每月______元,租金总计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付款方式: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付款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
租金可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若选择转账,乙方需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八条:其他费用
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费、财产保险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九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交付:甲方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经过验收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后,交付完成。
返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_____日内,乙方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给甲方。甲乙双方经过验收认可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后,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并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乙方可自行收回自己添置的新物,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如无法收回且留在房屋内的,甲方有权处置,无需支付费用。若乙方的装修、拆除行为导致房屋损坏,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对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在租赁期内,乙方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除损耗性设施外)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由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修复。
甲方不承担乙方装修、装饰和购置新物品的维修责任。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若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经物业公司等第三方出具证明证实是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如乙方拒绝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对于因房屋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转租
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失。
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