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 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4. 租赁期满前,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租赁,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 租赁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6.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房屋交付与收回的验收
1.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 双方共同参与房屋交付和收回的验收。如果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如果无法当场检测判断,应在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应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
4. 乙方在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于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 如果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除了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超出违约金范围的损失。
2. 如果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每逾期交房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如果因为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自行组织维修,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必须提供有效凭证。
4.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如果因为房屋的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导致本合同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 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 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 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2. 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费用总额%的滞纳金给甲方。
3. 在租赁期间,乙方擅自退租,未经甲方同意,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如果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倍支付滞纳金。
5.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按时归还房屋。如果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时,甲方和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导致甲方和乙方损失时,甲方和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3. 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时,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或申请调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