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会在交付房屋前办理好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和租金等事项。如果交易后还有未清事项,甲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方需要进行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每隔六个月要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和修缮,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管理使用不善导致房屋及其相连设备损坏和维修费用,乙方需要承担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乙方需要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安全和保卫等工作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 水电费;
2. 煤气费;
3. 供暖费;
4. 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房租金额的押金给甲方。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 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 租赁期满后,如果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 租赁期限内,如果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需要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需要按年度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填写在空格部分的文字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 出租方已提供以下物品:
(1) 床铺一个;
(2) 柜子一个;
(3) 空调一个;
(4) 热水器一个;
(5) 桌子一个;
(6) 电脑桌一个。
2. 当前的水电表状况:
(1) 水表读数为:度;
(2) 电表读数为:度;
(3) 煤气表读数为: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需要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