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的权利:
第五条 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代理人(仅限一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在承包期间,承包方拥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自动解散。
2、有权决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制定规章制度,进行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九条 在承包期间,承包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2、在承包期间,保证公司所有资产的完好(正常损耗除外)。
第十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承包方应履行的所有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发包方应履行的所有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都归承包方所有。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且影响到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利益,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如果发包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或合法收入受到损害,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暂停支付承包费用,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如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包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承包方投资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则发包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承包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果承包方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承包方需另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可后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并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方还需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确认不干涉承包方的自主经营,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果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表现良好,且公司仍然承包经营,承包方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