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具体权利如下:
1. 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散。
2. 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必须按时缴纳各种税费等,依照国家相关规定。
2.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 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 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 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 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扣除承包费后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方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关于不干涉承包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五份,重庆业龙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两份,重庆宏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