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方聘任乙方为北京分公司经理。
1.2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北京分公司,只能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执照允许的经营活动。如有从事该地区以外的经营活动,需要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在北京市辖区内,甲方不会与第三方合作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甲方在北京地区直接进行的经营活动,乙方应予配合,甲方要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如果甲方或其它下属分公司以及协议单位或个体在北京辖区内承接工程,乙方应享受合理利益。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分公司单独进行账目建立、税务登记和独立核算。在经营期间,乙方享有或承担分公司的一切盈亏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期间
3.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每年的承包费为_万元。
3.2 乙方每年需在_月_日和_月_日两次支付承包费,每次支付_万元。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业务
4.1 乙方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甲方名义办理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相关手续,并承担与承包经营有关的所有税款和费用。
4.2 乙方自筹承包经营所需的全部资金,并拥有在分公司内购置的设备、家具等财产的所有权。
4.3 乙方在承包期间享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和本合同的约定。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授权的范围。
4.4 乙方需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_万元。(由于本合同为续约合同,乙方无需再交纳保证金,只需办理续约手续即可)。
4.5 乙方可以免费使用甲方的企业业绩、企业资质、投标资格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宣传资料。
4.6 乙方每半年需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报告,并在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告。
4.7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并自行聘用会计人员。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分公司的财务报表,甲方会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4.8 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在承包期满前,乙方应妥善处理员工的合同问题。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4.9 乙方可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乙方需将承接的工程合同报备给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有责任提供分公司注册登记所需的注册资金和外地企业进京登记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
5.2 甲方有权检查分公司的财务账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也有权与乙方聘用的员工进行谈话,了解分公司的各种情况。
5.3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也不能强行要求会计不计实账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5.4 甲方有权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分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手续费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领取。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由甲方委托制作。分公司正式成立后,甲方将营业执照、公章和财务章交给乙方,双方需办理交接手续。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需将营业执照、公章和财务章等归还给甲方,双方共同销毁,并书面确认。
5.6 进京登记备案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甲方应免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还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以满足乙方参与工程投标的需求,并履行审核盖章的义务。
5.8 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工程,甲方应免费提供设计图纸报审和施工图纸报审的审核盖章服务,同时提供商务标等资格文件的支持。
第六条 合同解除
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6.2 乙方逾期缴纳承包费超过两个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万元。如果违约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终止
在合同到期前的30天内或因乙方原因,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7天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有关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方式的报告。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需清理完毕经营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
第九条 合同解除后
乙方需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清理完毕经营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后,经甲方确认并交还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相关物品,甲方将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双方的责任即告解除。
第十条 合同终止后
如果乙方在经营分公司期间形成的债务和法律义务未依法清结完毕,则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