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规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由双方约定。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约定的年限;
3.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约定的年限;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约定的年限;
5.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约定的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的保修期为约定的年限;
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另行约定。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进行保修。如果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进行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理。
2.对于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五、其他
双方可以约定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此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