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进行保修。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进行实际修复。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并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