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每户的建筑面积收取下列费用:
1、多层住宅:1.4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3元/平方米/月)
2、一般非居住用房:4.2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3元/平方米/月)
3、餐饮商业用房:5.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3元/平方米/月)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住宅使用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诉讼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对住宅区内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更新提供有偿服务。
2、对有关住宅区的商业用房及其他合作服务项目进行管理。
3、推进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自第一套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租、售合同的
附件要求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负责保修责任内房屋、设备、设施维修及返修;
6、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正式交付使用前3天向
乙方提供;
7、协调、处理物业交付使用前后未尽遗留问题;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住宅使用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财务报表;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 乙方需达到下列管理目标:
1、公共建筑外观,整洁、无破损;
2、设备运行,运行率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