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期满,如乙方在挂靠期内以甲方名义订立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乙方应另行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挂靠经营管理费用
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挂靠经营管理费。无论乙方盈亏与否,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人民币[金额]。起始和结束月度不足一个月的,当月的管理费按当月管理费金额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实际应纳管理费天数计算交纳。
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纳上一月度的管理费。挂靠经营期限最后一月的管理费在甲乙双方办理了挂靠经营项目结算后10日内由乙方支付甲方。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经营团队的关系
本合同项下挂靠经营项目的经营团队由乙方自行组建,乙方以甲方名义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等由乙方支付。
乙方聘用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伤亡时,由乙方依法给予劳动者补偿及赔偿。
如果乙方经营团队人员因与甲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与甲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由乙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财务会计
甲方为乙方挂靠经营项目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台账。乙方应支出的费用包括:
1. 支付《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费用;
2. 乙方聘用人员工资、保险费;
3. 乙方经营中产生的差旅费;
4. 乙方经营中应交纳的营业税和(或)抵扣后的增值税;
5. 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支付给甲方的挂靠经营管理费;
6. 依法应给予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伤亡时的补偿金及赔偿金。
除上述费用外,甲方应将结算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给付给乙方。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挂靠经营管理费;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经营,但不得参与和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
3. 甲方协助乙方与其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乙方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
4. 乙方在以甲方名义挂靠经营时,因经营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纠纷的,甲方应当给予协助,但纠纷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在经营活动中所需印章、发票及资料等;
2. 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 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挂靠经营管理费;
4.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纪守法,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
5. 乙方挂靠经营期间,因乙方经营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在新的书面合同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2.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