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退回服务人员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4. 退回和更换服务人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服务人员有过错,乙方可向其追偿。
第八条:如果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继续使用服务人员,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服务人员续订劳动合同,并送交甲方备案。
第九条:质量的检验验收按照甲方提出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方法
1. 合同服务费包括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乙方指派的服务人员管理费每人每月350元,具体服务费用双方在附件中约定,费用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根据核定的工作量通知乙方开具劳务发票后,甲方需在每月25日前付清上月的劳务费用,并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乙方收取的劳务费用中涉税部分费用按国家规定税率计算,每月与劳务费一并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焦作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服务期限内,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手续。不能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或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保密
乙方及其派遣人员获知的甲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应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或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制作的软件、文档及其他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归属于甲方。
第十五条:乙方在工作期间应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需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1.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在索赔后解除合同:
- 乙方未能及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乙方违反甲方相关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或其他规定。
2. 如果甲方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有权在索赔后解除合同: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随意变更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
-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拖欠劳务费用。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服务人员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服务人员追偿。
3. 如果乙方和服务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损害甲方合法权益,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负责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的任务、数量、技术标准、提供的原材料等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劳务派遣合同范文2
合同标题:泗阳县乡镇工程第一标段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