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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股份合伙协议书范本10篇
大小:478.91KB 12页 发布时间: 2024-01-18 09:18:40 6.27k 6.11k

合同签订地点:

2024股份合伙协议书范本3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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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伙名称: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点: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及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

第五条 出资金额、期限、方式

(一)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元。

(二)本合伙的各合伙人的出资款项应于年月日,交到本合伙在银行开立的共同账户中,账号:,此为各合伙人自愿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此款为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若在合伙事务投入过程中需要继续追加出资的,各方合伙人依然按照以上出资比例追加出资额。

(三)本合伙大约需出资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3、经营管理合伙事务,购进常用货物,维护管理合伙的财产物品;4、支付合伙债务。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本合伙的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为依据,对本合伙产生的利润及盈余依此比例进行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同时依本合伙的出资比例缴纳出资款项;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有同等权力,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需要有证据证明),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3)个人丧失清偿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事务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生效。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起诉,合伙人退火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估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偿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伙债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为新的合伙人。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其他法定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组织解散后15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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