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合作人间分工
为了提高合作效率,合作人在经营过程中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
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
丙方负责,产品策划构思和日常监督。
通过明确分工,合作人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专长,提高合作的经营效果。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接受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人有权参与合作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共同制定具体的经营活动计划。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作收益。
3. 合作人共同拥有合作企业所积累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资金、知识产权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可以根据合作情况和个人需求,自愿退出合作企业。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合作人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企业的统一,共同努力实现合作目标。
2. 合作人应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和债务,确保合作企业的健康运营。
3. 合作人应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保障合作企业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