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非合伙人。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按退伙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一个合伙负责人,即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即法人代表)。
几方合伙人同意安排一个财务会计师、一个财务出纳员和一个前台收银员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事务。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具体的讨论规则将另行制定,并由几方合伙人签署。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有决定事务的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合伙人享有分配合伙利益的权利。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出合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果他们通过这种业务获得利益,应将利益归合伙,如果这种业务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他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结算其财产后由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接受其指定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形之一解散:
1.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已完成或无法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则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如果清算时合伙存在亏损,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