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没收押金并收回商铺经营权。如此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1、恶意欠款累计达一个月;
2、中途单方面无故退出合作;
3、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行为;
4、故意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
5、违约。
八、乙方违反协议第七条任何一种情形,在接到甲方终止协议通知书三日内,应自行清理房屋内物品,并将房屋退还给甲方。若乙方逾期占用不搬出物品,则视为乙方放弃物品,甲方有权进行清理,并收回房屋。清理费由乙方负责。
九、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若要提前终止协议(不包括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对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如因国家建设或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甲方必须终止协议时,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乙方必须依法经营、遵纪守法,做好安全消防工作。一旦出现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一、协议期满如不续约,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期限到达时,乙方应无条件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经双方移交无误后,甲方需退还押金给乙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作甲方: 合作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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