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鱼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平时费用支出,必须由双方当面协商,并在达成一致后签字负责。如果未签字的一方擅自行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擅自行动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在不影响鱼塘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利用鱼塘开发其他项目。风险和利润将按照实际开发项目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或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都有权向东西湖区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将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合伙关系将终止在以下情况下:
(一)鱼塘被国家征用;
(二)合伙双方协商一致;
(三)一方严重违约或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四)出现合伙事业无法完成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